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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 二(2/3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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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</ter>如铁盘,一盘四角,一角重五千斤,那是普通人造的起的吗?
    万历四十五年后,实质上就是商人往上打个报告,上面批了,商人来造。这是特大型的煮盐工具,也是为了防备产私盐的,越大越好查嘛。
    从那时候开始,其实就已经开始默许商人入场了。之前大顺发生的争论,只不过是事情已经到了不能装不知道的时候,要定个名分、名正言顺了。
    再比如这些契约里的抵押还债契。
    不管林敏也好,还是当地地方官也明白。
    【若质之盐法,非所任许】。
    都能当官了,分不清啥叫所有权、啥叫使用权?啥叫所有权可以卖、使用权不能这么卖?
    若是真按照盐法来办,全是违法的。
    可大部分时候,也就默认了。
    因为你今天判了这个不合法,第二天整个淮南的盐户都会来讨要,说自己卖的不合法,请大人把这些草荡还给他们。
    盐政官都明白,就大顺这个基层管理能力、行政能力,真要让商人退场,重演有引无盐的旧场面,都用不了三年。
    侧面看,朝廷是根本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能力的。
    正是因为,商人入场后控制的盐产量,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额。
    所以才会出现两派的争执,是继续维系前朝严苛的灶户制度,还是在法律上认可商人入场的行为使之名正言顺。
    林敏大略一看这些票据,心里就明白,这些票据一收,垦荒公司已经可以直接把那些盐户都赶走了。
    但从盐法上讲,商人作为高利贷收债的草荡又是不合法的。
    可问题是,商人收回的草荡,又是按时缴纳折色税的,而且已经缴纳超过了十年。
    现在这个情况,哪怕后世见多识广的,但只要不是学法的,估计就难掰扯明白。
    就拿草荡来说,盐法规定不能卖。
    而商人事实上通过放贷,催债——只需要合法的36年息就行,假设此高利贷不违法——买到手了。
    并且官员默认了这种买卖,承认契约有效。
    然后商人又缴纳了十余年的税。
    现在理论上朝廷要收回使用权,垦荒公司买朝廷的地的钱已经交了,并且从土地的所有者朝廷手里拿到了使用权。
    而另支付的这些钱,是给使用者的补偿金。
    现在,不合法买到草荡、并且常年纳税的商人,同意了补偿金。但是,盐户不同意。
    那么,就算以后世的法,这事该怎么判?
    故而乱成一锅浆糊后,这事到底该怎么判,现在实际上也就是取决于官员了。
    官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解释权。
    而若是取决于官员,他这个江苏节度使和刘钰这个当朝国公往这一坐,官员能怎么判?
    继续往下推,更麻烦的事还在后面呢。
    现在,如果场商和垦荒公司私下里签订了契约,这意味着什么?
    意味着,那些盐户,吊毛都得不到。
    一分钱都不可能给他们的。
    垦荒公司花钱买地买了,但收钱的是场商。那么,那些盐户,难道垦荒公司还会再给他们一笔钱?
    他愁眉苦脸地看了一阵,刘钰问道:“林大人,你觉得这些契约和纳课证明,是否可以让垦荒公司直接把地收了?”
    林敏心中苦笑,知道自己这算是摊上事了。
    这件事,直接牵扯到整个淮南盐商,而淮南盐商手里是有笔杆子的。
    刘钰要废的,是淮南盐业。
    那么盐商的笔杆子,在这时候就会悲天悯人地怜悯起来盐户的苦难,虽然他们之前连看都不会看一眼。
    他要执行皇帝的意志,就意味着直接要和旧盐商系统、淮安扬州两府的士绅阶层决裂。
    对面是直接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,夺民之产、与民争利、剥民无产,这几项大帽子,肯定是落不下的。
    “国公,这些契约票据,基本都全了。但这里面,比如这草荡抵押。怎么说,也是不合盐法规矩的吧?”
    “但官员已经盖印,这又……”
    他吞吞吐吐不做表态,刘钰便收了几张契约,与下面那些场商说道:“你们既然卖了契,知道后果是什么吧?”
    “现银拿着不便,垦荒公司直接给你们开票,你们自去松江府取了钱,就在这里蛰伏吧。”
    “不然,我估计这些盐户,非要吃你们的肉、扒你们的皮。”
    “说句难听的,这地产既不是你们的,也不是盐户的,更像是集体的。你们把集体的地卖了,自己拿钱跑了,盐户们能不恨你们吗?”
    这时候虽然没有集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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